車子在收費停車場被偷該算誰的
停車場BMW失竊 業者免賠
事實:
二○○六年十一月,張女將才買五個月的X5停在台中火車站附近停車場,十二小時後要取車,車卻被偷了,調閱錄影帶畫面只見一名男子持停車卡繳費後將車開走,張女獲華南產險理賠,該公司轉向停車場求償。
法官認為,停車場只出租停車格,與車主間無寄託契約,不用盡良善管理人的義務,車主把停車卡放在車內也有疏失,又無法證明車子失竊與停車場疏失有關,故停車場免賠。
相關法條:
民法寄託契約
民法租賃契約
大意:
法官以分辨車主與停車場為何種契約關係來判斷停車場的責任。
若雙方成立寄託契約,則停車場須負善良管理人義務,簡單來說就是車子被偷,停車場要負一點點過失責任;
若雙方成立租賃契約,也就是把停車格和幾個小時租給車主。租賃契約中,比較多是承租人須擔負的責任(例如我把租來的漫畫掉到馬桶裡要賠錢這種)。
去停車場停車究竟比較像把車寄在停車場,還是比較像去跟停車場租個幾小時停車格呢?
1.因為車主鑰匙沒交給停車場的管理員,所以比較不像寄託(相反的代客泊車就是寄託了)
2.因為停車場早聲明了不負保管責任,代表停車場並不想與車主成立寄託契約。
評論:
判斷是寄託契約還是租賃契約,繼而由此界定停車場責任,看起來很符合法律專業,但老實說很莫名其妙。我們來推敲一下,這些判決(類似幾個案例皆此)對社會可能造成的影響。問題可以簡化為,車子在收費停車場被偷,該算誰的?車主還是停車場的?
先思考"減少停車場內汽車遭竊"的方法有哪些。
假設有一個停車場,裡面有一百台汽車。要使得這個停車場裡的車不會被宵小行竊的方法如下
1.為每台汽車加裝更嚴密的防竊設備,例如方向盤鎖、暗鎖、微粒辨識、晶片鑰匙、駕駛座緊貼方向盤設計。
或者是
2.停車場增加鐵絲網、監視器、人力巡邏、出入管制。
看來似乎第二個方案比較省錢。因為用2方案,其外溢效益大,花在鐵絲網的錢效益可以讓每台場內的車子分享;相反的在一台車上加裝微粒辨識所花的錢沒有任何效益能與旁邊的車分享。
回到判決來(要跳一下嗎?)
若判決車主需為自己停在停車場的車子的失竊負責,車主可以選擇加裝防盜設施;但他不可能與其他車主一起出錢要停車場改善設備。儘管後者可能比較省錢,但其他人我連看都沒看過,怎能達成共同協議?
若判決停車場須負責,停車場可以改善本身防盜設備,加強巡邏;或者凡停入本停車場的車子,均加贈防盜系統一套(不可能);或者為每台客戶的車購買失竊險(保險公司為降低風險還是會來加裝停車場的防盜設備的)。
從這個角度看,法官的判決讓整體社會採用比較貴的方法處理停車場失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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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推斷很多部份都刻意忽略,不然事情變得太複雜而我腦筋轉不過來。大家有空的話指點我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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