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雜的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

講述人民團體法的社會團體常有很複雜的感覺。上網查詢發現,這是因為我們的法律制定者並不仔細,所以他們不是有複雜的感覺,他們是真的長的很複雜。

重點是,財團與社團的區別規定在民法總則裡,原則上所有法人均依民法,非訟事件法向法院登記。民法規定,公益性質法人須取得主管機關同意方可登記。

人民團體法成立的是政治、職業與社會團體,依人民團體法成立之團體,不一定具有法人地位。從人民團體法第十一條規定,人民團體經主管機關核准立案後,得依法向該管地方法院辦理法人登記。因此可知核准立案之人民團體不一定要去辦理法人登記。

如果內政部依人民團體法核准的團體要登記為法人,其性質均為社團法人。除內政部以外,財政部、衛生署...等機關亦可核准團體登記為公益性質的社團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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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目前均訂有如內政業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等行政命令,但內容並無來自母法的授權,恐怕未能通過憲法法律保留原則、授權明確性原則的要求。這也就是我說的他們真的長的很複雜,因為法律制定者比較隨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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