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我們應該修改集會遊行法
人民意見的自由表達,與社會秩序維持的必要,形成一股拉扯的力量。而言論自由自屬民主國家更看重者。
為此我們有兩種方法可以進行《集會遊行法》的立法設計:
1.事後追懲制:人民可以自由集會遊行、無須申請核可,(或許可以告知)。集會負責人須維持集會秩序,若因集會發生暴力脫序事件,檢調機關依法起訴並由司法機關審判。(或是輕微者以行政罰罰之)
2.事先許可制:這是我們目前的集會遊行法,室外集會須事先申請,未經申請即為非法集會。
雖然在集會遊行法裡有明列不許可的理由,換言之沒有正當理由,是不能拒絕申請的。然而從這次陳雲林來台的事件看來,果然警察機關會濫用其裁量權,不問集會內容及方式,一律拒絕有礙"維安"的集會遊行申請。尤有甚者,當前的集會遊行法,使得警察機關得以宣告任何未經申請的集會違法,不論"集會"的民眾有無訴求正當(本不該管)、有無妨礙秩序、有無暴力行為,皆得舉牌並驅離,明顯違反了憲法保障人民集會遊行自由的意旨。(解散集會的手段尚須符合比例原則,將民眾帶回警局留置一小時、強制商家停止營業,均大有可議之處)
立法委員們看來沒空理這個,不如我們自己來公投創立法律原則好了。
為此我們有兩種方法可以進行《集會遊行法》的立法設計:
1.事後追懲制:人民可以自由集會遊行、無須申請核可,(或許可以告知)。集會負責人須維持集會秩序,若因集會發生暴力脫序事件,檢調機關依法起訴並由司法機關審判。(或是輕微者以行政罰罰之)
2.事先許可制:這是我們目前的集會遊行法,室外集會須事先申請,未經申請即為非法集會。
雖然在集會遊行法裡有明列不許可的理由,換言之沒有正當理由,是不能拒絕申請的。然而從這次陳雲林來台的事件看來,果然警察機關會濫用其裁量權,不問集會內容及方式,一律拒絕有礙"維安"的集會遊行申請。尤有甚者,當前的集會遊行法,使得警察機關得以宣告任何未經申請的集會違法,不論"集會"的民眾有無訴求正當(本不該管)、有無妨礙秩序、有無暴力行為,皆得舉牌並驅離,明顯違反了憲法保障人民集會遊行自由的意旨。(解散集會的手段尚須符合比例原則,將民眾帶回警局留置一小時、強制商家停止營業,均大有可議之處)
立法委員們看來沒空理這個,不如我們自己來公投創立法律原則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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