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六零 · EST. 2014
六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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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輔大性侵事件看見學校性平會的困境

輔大性侵相關爭議延燒。連結

因緣際會有粗淺參與中學性平會運作。輔大性侵事件中,輔大性平會的不作為,讓我想起自己參與的性平會也有類似問題:被函令與現實架空的性平會。



性平法中核心角色:性別平等委員會

在性平法中最重要的設計就是性別平等委員會。法律要求從中央到地方與各級學校都要設置性平會,並將與性別相關的事件都交付性平會處理。以學校層級而言,除了規劃性平課程、制定性平事件防治規定、規劃安全校園空間,還有調查相關事件的權力。對於教職員或學生的懲處,雖仍由教評會或學生獎懲委員會等其他學校機關執行,可是性平法明定要求事實認定應依性平會之調查(§35);其他機關決定前,也可以要求性平會列席說明(§31)。在實際運作上,至少在我個人經驗裡,性平會對事件處理的建議是具有相當份量的。



相關事件由性平會主導的理由


  1. 避免重複調查,造成當事人二度傷害。
  2. 保密以維護當事人名譽(注意,可不是維護校譽),避免輿論與流言產生對當事人不利之學習環境。
  3. 由具性別意識的性平委員主導,改善過去處理相關事件時常見「息事寧人」、「檢討被害人」、「忽略權力差異」等性別不平等社會所生陋習。
這樣的立法看來有充分理由,可是現實運作上卻有若干困難。運作的困難透過行政法規解套,卻慢慢背離性平法的初衷。困難如下:

一、通報責任加上三日內召開性平會,性平委員不堪負荷
        為了矯正過去校園常見「大事化小」的處理方法,性平法中規範了教育人員知情不通報的罰則。經過大力宣導,校園內的教育人員一般有很高的敏感度。如果有興趣的話可以找一下相關數據,近年來校園性平事件數量大為增加,可為佐證。但是現實上只要有人通報,無論是嚴重的性侵害、性霸凌,或者相對輕微的言語性騷擾,都必須在三日內召開性平會作出相關決定。你可以想像在國中的課堂上,會有多少學生開黃腔又有多少人對性感到過度好奇(雖然這也顯示性平教育仍有大幅進步空間)......而性平委員會如何疲於奔命。(大概最累的會是性平執秘,要不斷湊齊人數開會)

二、調查小組組成困難;相關工作缺乏預算
        發生性平事件時,性平會可組成調查小組。做成之報告,成為校內各單位事實認定的基礎。性平法甚至讓司法程序中法院審判,都「應審酌」調查小組的事實認定。此責任不可謂不大。因此調查小組成員有較嚴格的資格限制,有專業素養者須在調查小組中占1/3以上(三人的調查小組至少一人)。以我們學校為例,算彰化縣中大型學校,教職員近兩百位,可是只有三位有經培訓資格獲認可,而且聽說三位是奢侈的多了。調查小組進行調查時雖不若司法程序,但是也頗為嚴謹,往往消耗大量時間。雖然《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裡要求機關給予公差與相關費用的支應,但是就我觀察這些老師並沒能獲得什麼幫助。(本校還得請託家長會支援)

三、性平會仍仰賴其他學校處室執行決議事項
        儘管法律上性平會有諸多性別相關事務職權,但是畢竟為任務性質,不定期開會,因此執行事項仍賴各學校處室。很容易性平委員會有自己是「橡皮圖章」的感覺。例如...由性平窗口學務處傳來的性平事件,最後對學生懲處,仍是學務處;請輔導處給予被害輔導,其實已經在高關懷中...

四、性平會與調查小組無法抵抗社會風氣
        現在常常接觸的都是網路衍生的性平事件。(套句流行語:學生間的情慾流動)。雖然最初性平法與性平會最重要的目的之一,就是不要再讓性平事件因為「名譽」、「面子」...等等理由而被掩蓋,但是這仍是一般最常見的態度,尤其是當事人的上層(爸媽或長官)。我所遇過的例子裡,當事人(無論行為人或被害人)接受調查詢問時,早已準備好一套說詞,目的是「儘速結束程序,回歸『正常』生活」。而家長屢屢表現的都是不願申請,不願調查的態度,理由可能是怕再度傷害(小孩情緒平復最重要)、已走司法途徑(學校調查要幹嘛)...雖然我沒聽人直接表達,可是我主觀猜測有個理由:這種事不要提,大家都忘記最好。或許我猜錯了也不一定。在非個人經驗裡,我曾聽說有家長不願調查,而教育人員堅持檢舉成立性平案件而彼此發生衝突的事件。


通報、檢舉與申請調查

為了有利尋找真相與避免隱匿,性平事件的啟動程序非常廣泛,任何人都可以口頭或書面等方式提出檢舉案;而保障當事人的權利,自然也有當事人申請的程序。無論何者,窗口單位都必須在三日內交付性平會,而性平會則在20日內決定是否受理。


通報與檢舉不同

我以前都以為通報就是檢舉。結果實際運作並非如此。因為性平法有知悉之教育人員至遲24小時通報的罰則,所以通報執行的很徹底(就我所看到的)。可是接下來是令大部分人混淆的,通報並不代表檢舉。必須要窗口單位作成紀錄,給檢舉人閱讀無誤簽名(防治準則§17)。有通報,沒檢舉,那性平會需要決定是否受理嗎?不需要也不能夠,因為沒人檢舉啊!

通報、檢舉與申請調查之間

我曾知悉性平事件而為通報。窗口與當事人聯繫告知權利義務時,當事人表明不願申請調查,說實話也不是多嚴重的事。當事人都不願申請,我要堅持檢舉嗎?而這起性平事件,已經通報,但無人檢舉亦無人申請調查,性平會應否知悉?應否受理?答案理當是「不」。畢竟無人申請也無檢舉。

荒謬的是,教育部給各級學校的函釋中,接受了這樣的矛盾。函釋中表明學校沒有一定要依職權啟動調查的義務,也認為當事人當然有不行使權利的權利,可是沒人申請也沒人檢舉時,仍要求性平會開會、討論、作出紀錄。(相關連結



模糊空間帶來的便利性

        上述模糊地帶其實很棒,對性平委員來說。一來我們完成通報義務,二來我們知悉性平事件的發生,但是,我們不用曠日廢時地調查,寫報告與後續種種。而該懲處的人依舊被懲處(學務處執行了),該輔導的人也有輔導(輔導處的主動職權行使),一切都很好。

我只是不喜歡這種瑕疵。我應該不知道這件事(沒人檢舉沒人申請),我卻討論了它並作紀錄;學務處應該不知道它懲處的學生犯了什麼錯(沒人調查事實)可是它仍依據事實做出懲處。


模糊空間帶來的傷害

        輔大校方在性侵事件一開始就已經接獲通報。隨後心理系的工作小組開始工作,而性平會則暫時不動。因為當事人沒有申請。校園性侵害應屬性平事件中相對嚴重,卻沒有任何人檢舉,因為教育人員的義務是通報,而非檢舉。事後我們認為心理系的反應又落入了「系譽」毀損恐懼(壓垮心理系的最後一根稻草等語)、搓湯圓式的處理。性平法最欲對抗的社會風氣,就挟著我們熟知的權力施展,從教育部函釋所產生的破口中,一舉擊敗空洞的性別平等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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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需要一個救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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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濫用情形

Timberland帆船鞋穿三年鞋底變質算耐穿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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貝里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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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山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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